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