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