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办理与法律援助案件相关的司法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费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