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建立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变更、处罚等情况,及时告知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省、设区的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将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和司法鉴定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告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