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委托人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另行指定其他司法鉴定人。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