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二)委托人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补充鉴定的其他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