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