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类鉴定事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