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执业的个人,应当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核申请材料,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司法鉴定人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按照申请登记的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