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第十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三)被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