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第十七条有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