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第十六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司法鉴定登记:(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二)停止执业的;(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四)司法鉴定许可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