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司法鉴定登记:

(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停止执业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