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第十五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含有鉴定意见的鉴定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司法鉴定机构被撤销或者注销的,鉴定业务档案移交当地档案馆。司法鉴定机构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分立前应当将鉴定业务档案移交当地档案馆或者确定一个分立后的司法鉴定机构保管;合并的,其鉴定业务档案由合并后的司法鉴定机构保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