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执业、收费、公示、鉴定材料、业务档案、财务、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
(二)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并组织实施司法鉴定;
(三)管理本机构人员,监督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
(四)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五)协助、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本机构的举报、投诉;
(六)组织开展司法鉴定援助;
(七)按规定统一收取鉴定费用,出具合法票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