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司法鉴定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出租、转让。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