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非税收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如实报告非税收入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