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执收单位应当依法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保证票据安全。

非税收入票据发生灭失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查明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登报或者通过政府指定网站公开声明作废。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