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全省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择承印企业,定点印制非税收入票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

承印企业不得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