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章 预算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涉及分成的非税收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及时划解、结算,不得滞留、截留。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涉及分成的非税收入直接缴付或者拨付。税务机关代征或者实行就地缴库的非税收入的分成、划解,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