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取消、停征非税收入项目以及调整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非税收入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