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及其依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和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由本单位负责收取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