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具有独立场所和犬笼等安全防范设施。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