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管理规范第七条已修改本市建成区内可以饲养小型犬,限制饲养中型犬和大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个人饲养中型犬或大型犬的,每户限养一只。单位因护院需要饲养犬只的,每处限养一只。中型犬或大型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自行处理或送交犬只收容机构。烈性犬名录由市农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