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

(二)不得放任犬只嬉戏、打闹、狂吠等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三)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不得在集体宿舍饲养犬只;

(五)不得在住宅小区的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

(六)不得在犬只禁入区域内饲养犬只;

(七)不得放任犬只随地便溺污染环境卫生;

(八)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污染环境卫生;

(九)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十)不得组织、参与利用犬只进行赌博活动;

(十一)不得伪造、变造养犬管理相关证件;

(十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