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本市建成区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