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犬只信息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养犬人应当到原登记机构办理犬只信息登记年审手续。

犬只信息登记证、犬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毁损或者灭失的,养犬人应当申请补发或者重新植入。

养犬地点变更或者饲养的犬只死亡、失踪、转让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到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