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