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障与发展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苗侗医药发掘、整理、总结、提高的工作规划,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