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障与发展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苗侗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苗侗医药基本医疗、教学、科研、科普工作以及苗侗医药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