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苗侗医药发展状况,将苗侗医医疗机构纳入卫生区域规划,统筹布局苗侗医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建立苗医医院、侗医医院或者康复、保健医疗机构。

苗族、侗族人口较多的市县应当建立苗医医院或者侗医医院以及科研机构。

苗族、侗族聚居区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苗侗医疗专科建设。

鼓励社区、乡镇以及村级医疗服务机构提供苗侗医药服务。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