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苗侗医药及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传播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以及向国家捐献苗侗医药珍贵文献、特效治疗方法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