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州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州的苗侗医药发展管理工作。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苗侗医药发展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苗侗医药发展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