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苗侗医药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苗侗医药发展事业的投入。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