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发展苗侗医药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苗侗医药资源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苗侗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苗侗医药现代化、国际化,更好地为人类健康服务。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