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苗侗医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