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苗侗药制剂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