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三十四条有效苗侗医药医疗机构和苗侗医药科研机构应当依靠科学技术发展苗侗医药事业,提高苗侗医药的临床水平和科学水平。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