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三十三条有效鼓励饲养苗侗医药用动物和栽培药用植物。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