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苗侗医药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开展医疗保健、养生健康等活动。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