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苗侗医药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在大中专院校建立苗侗医药教育培训基地,加强苗侗医药医疗技术人才培养。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