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苗侗医药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