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继承和发扬传统医药学,充分发挥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以下简称“苗侗医药”)资源优势,促进苗侗医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