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障与发展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乱采、滥挖、滥猎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苗侗医药的野生药材资源。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