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障与发展第十七条有效苗侗医医疗纠纷案件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组成员中苗侗医药和中医药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