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障与发展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定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当平等对待苗侗医医疗机构。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