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障与发展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医疗机构研究、开发和应用安全有效的苗侗医方法和技术,开展疾病的预防与控制。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