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障与发展第十四条有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苗侗医药中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其报销比例按照中医药报销比例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