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障与发展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对具有资源优势、安全、疗效确切的苗侗药进行开发利用;推动苗侗医药科研基地、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基地以及创新药品产业链建设。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