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苗医药侗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障与发展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的苗侗医药传统资源管理,制定传统医药知识、技术、药材资源的保护、获取、交换、转让、科技合作以及利益分配等管理办法。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对苗侗医药资源以及从事苗侗医药人员普查、登记,并实行分类管理。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