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的苗侗医药传统资源管理,制定传统医药知识、技术、药材资源的保护、获取、交换、转让、科技合作以及利益分配等管理办法。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对苗侗医药资源以及从事苗侗医药人员普查、登记,并实行分类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