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扶持第九条已废止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管理模式、品牌等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合资、合作兴办、经营企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外开展兼并、重组购买等业务,带动产品和服务行业出口。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